南方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为了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业余、网络、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政治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愿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2、完成课程教学计划,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68分以上,毕业考试成绩达到68分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上,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能按期毕业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在申请毕业前,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单。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犯过严重错误,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课程考试有四门(含)以上为补考及格者;
4、毕业论文抄袭者。
三、授予程序及报批手续
1、由学生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提出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名单进行全面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员名单。
4、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名单,继续教育学院制发学位授予命令和证书。
四、此管理规定从2014年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附件:关于实践课参与计算平均分换算方法:
及格 70分;中等80分;良好90分;优秀100分;